【导语】:襄阳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全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襄阳医保异地就医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7日发布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保中心、东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关于资源服务下沉工作要求,推进异地就医服务事项就近办、便捷办,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医保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性的通知》(鄂医保办〔2022〕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异地就医备案
(一)探索职工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参保职工在襄阳市域外、湖北省内门诊、住院就医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直接在省内异地联网医药机构办理医保结算。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省内与跨省异地就医均需办理备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异地就医按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备案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五种类型,设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个办理层级。参保人员可在襄阳市域内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实行市域内通办,不受户籍限制。
(三)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鄂汇办APP、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四)具有异地户籍证明、异地居住证、异地工作证明资料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选择签署承诺书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二、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异地转诊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后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在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出院时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向参保地申请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予以支持;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出院前补办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零星)报销。参保人员补办的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晚于入院时间但早于出院时间的,视为有效备案,可正常直接结算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三)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转诊就医。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
三、明确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一)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跨省异地:办理省外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人员,其省外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襄阳本地医疗机构相同;办理省外转诊住院的,其住院费报销比例与本地同等级医院下降5个百点,临时外出跨省异地住院的,其住院费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省内异地:职工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医保报销待遇与襄阳本地就诊医药机构相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跨省异地就医相同。
(二)支持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撤销备案,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医保待遇与在本地就医一致。
(三)支持门诊和购药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可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可在异地就医结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受首诊机构限制。
(四)支持门诊慢性病费用异地直接结算。高血压病、糖尿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门诊慢性病费用可跨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全部门诊慢性病病种费用在湖北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均可联网结算。取消慢性病门诊按月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按年确定支付限额。
四、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
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全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售药品等基层医药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五、加快推进信息系统改造
(一)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落实异地就医备案承诺制模式,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实现就近办、自助办、一窗办。
(二)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操作培训,指导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信息系统联网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管理。
(二)规范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落实异地就医备案、普通门诊结算、门诊慢特病结算等相关政策。
(三)开展宣传培训。市医保中心要组织对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经办能力。依托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经办机构大厅、定点医药机构窗口等,加大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新闻媒体推介有关亮点工作。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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