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檀溪路160号
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3号
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八一路34
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虹路23号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檀溪路160号
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3号
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八一路34
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虹路23号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