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标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上浮20%;
3、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2、本人在市区无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4、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经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办理材料
1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办理流程
1. 受理
审查标准: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申请资料。
办理结果:受理部门按照规定检查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核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3. 审批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办理结果: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办结
审查标准:
1、对准予行政确认的,准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2、对不予行政确认的,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性住房对象予以登记。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 送达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710-7232645
地址:水塔巷1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710-2823460
地址:荣华路1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