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襄阳市区城镇户籍;
2、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注: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申请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注: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房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2、初审和公示。
房产管理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房产管理所应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房产管理所提出,房产管理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房产管理所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复核、批准和公示。
市房产管理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预(销)售公告。
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5、入围轮候排序。
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选房顺序及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依法公证,并在媒体上公告。
6、公开选房。
建设单位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选房方案进行销售。申请人凭《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按公告的选房顺序选择购房。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挑选住房2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购房款、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注: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两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710-7232645
地址:水塔巷1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710-2823460
地址:荣华路1
上班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